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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系列

4·26特辑丨未经授权将他人绘画作品作为影视道具是侵权还是合理使用?

发布时间:2024-11-19 13:59:24 丨 浏览次数:

  综上,涉案影视剧中使用涉案绘画并未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一、二、三、四不需要承担责任。被告五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不存在第三方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无需考虑其是否需要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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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原告系某系列绘画的作者。原告发现,某部影视剧有大量镜头使用了该系列绘画中的一幅作为背景装饰道具★◆■◆。该影视剧由被告五某科技公司上传至视频网站,片头标注出品方为被告一某文化传播公司、被告二某文化传媒公司、被告三某文化创意公司和被告四某传媒公司。原告主张★★◆,被告一、二■◆★◆、三、四为烘托剧情气氛,引起观众关注,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的作品作为背景道具◆★◆,以此获取票房和品牌宣传,属于商业使用★★。涉案影视剧播放时存在广告★◆■◆★,但被告五某科技公司未尽审核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被告使用原告的作品却未署名■■、未支付费用,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五某科技公司辩称★★■★◆◆,其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主体不适格,原告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二某文化传媒公司与被告三某文化创意公司辩称,其作为宣传发行方应要求宣传涉案影视剧,不参与后期制作,而且其已经要求制作方提交授权材料■■■★,已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由于影视剧作品表现形式的局限性★■◆★◆,在对涉案绘画的使用中难以展示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宜认定为侵犯作者的署名权■■★◆◆◆。

  原标题◆■◆★:《4·26特辑丨未经授权将他人绘画作品作为影视道具,是侵权还是合理使用■◆◆◆?》

  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适当引用◆■■★◆,一般考虑以下因素★★:被引用的作品是否已经发表;引用目的是否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被引用的内容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的比例是否适当◆■★■■;引用行为是否影响被引用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损害其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中,涉案绘画在涉案影视剧制作前已经发表。涉案影视剧主要讲述了主人公在两只猫的陪伴下踏入社会,认识到更多朋友的故事■★◆◆◆★。涉案绘画为美术作品◆◆★★■,主体部分为一只穿着衣服的猫的卡通形象,作为涉案影视剧拍摄过程中的布景道具被放置在剧中主要角色家中作为墙壁装饰。使用该绘画的目的是说明角色喜爱猫的性格特点,即“为了说明某一问题”,并非为了再现原作品★■◆◆。除了涉案绘画本身以外■◆■★★■,其所在的场景中还出现大量与猫有关的元素用以烘托主题,比如,带有猫图案的靠枕★■◆◆、脚垫等道具■◆■★■。

  当影视剧布景中存在大量文创内容时,准确界定侵权行为和合理使用的边界,既能最大限度地提高作品的传播范围,又能有效保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实践中,认定在短视频中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适当引用,可以考虑以下因素,判断该使用行为是否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是否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正当利益: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主要考虑引用行为是否出于介绍或评论该作品◆◆■◆■,或者为了说明某一问题;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主要考虑引用部分占原作品及短视频本身的比例◆■★◆★◆,引用部分是否是原作品的实质、核心内容■■★◆,引用是否超出介绍◆■◆、评论的必要限度等;使用行为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主要考虑是否实质呈现了原作品的具体表达■◆★◆,是否产生了对原作品的替代效果等。

  从涉案绘画被引用的比例上来看,其出现在影视剧中所占画面的比例约为3‰至4%不等,出现的时长相对于整部影视剧而言也较短★■■,系涉案影视剧拍摄过程中,附带性拍摄到的。虽然涉案影视剧中多个镜头画面出现了涉案绘画,但每次出现时涉案绘画所占据的画面比例均较小,仅作为背景使用■★◆■★,未出现特写镜头◆■◆★,所呈现出的清晰度也较低,社会公众难以通过涉案影视剧中的画面对涉案绘画进行观赏,因此,该使用方式并不会产生替代效果。考虑到绘画类美术作品的惯常使用方式,即使将涉案绘画从影视剧中提取出来★■■■◆★,也无法满足使用绘画类美术作品时对作品本身质量的一般需求,难以产生竞争性经济利益,与作者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获经济利益并不冲突★★■◆■。因此■◆■★,涉案影视剧中对涉案绘画的引用不影响权利人对涉案绘画的正常使用,也不会对其潜在市场或价值造成负面影响。

  影视行业中■◆◆■,道具的使用一直是版权争议的焦点。未经授权将他人绘画作品作为影视道具使用,是侵权还是合理使用?明确侵权行为与合理使用的界限,平衡创意表达与版权保护,一起来看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被告一某文化传播公司辩称◆★■◆,该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已经明确同意被告在剧作中使用涉案绘画,被告对涉案绘画的使用在合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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